“定规立矩”挖掘高价值 “良法善治”服务新发展

发布日期: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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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记者近日从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获悉,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已表决通过《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43条,主要涉及专利促进、专利保护、专利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内容。《条例》以激励高质量专利创造为导向、以提升专利保护水平和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重点,以推动专利价值实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订的《条例》创设、增设了多项新制度。

推动转化运用 破解维权难题

在促进运用方面,《条例》创设了专利公开实施清单制度,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形成的专利,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享有专利权的,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且发明人、设计人也未申请实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应当将其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并合理确定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

对于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有意愿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符合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的,即可实施。专利公开实施的具体办法,由市专利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唤醒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中形成的“沉睡专利”,推动专利转化运用,提升效能,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记者了解到,《条例》还创设了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即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固定悬赏取证意思表示、保管悬赏报酬并代为支付等公证服务,同时明确,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众有偿征集有关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的证据或者线索。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条例》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公开承诺物质报酬的方式,请求他人提供专利权受到侵害的相应证据或者线索产生的悬赏取证费用,其合理部分可以作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这一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公证机构、专利管理部门联动的新制度将探索解决专利维权过程中取证难的问题。

在专利保护方面,《条例》还建立了专利侵权纠纷立案登记制度,规定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完善评价体系 明确管理职责

《条例》增设重庆市专利奖励制度,完善职称考核评价体系。在总则中明确,重庆市对促进该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规定,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专利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培养专利人才,支持和推荐高层次专利人才申报国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的人才支持计划。

对于已经实施并且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条例》规定其应当作为开展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职位或者职级晋升工作时评价考核发明人、设计人的重要因素。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并且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或者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专利,其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可以按照规定,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此外,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作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奖励和报酬。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引进和培育专利服务机构。

《条例》于2007年7月27日首次通过。此次修订的《条例》全文共有近40个“应当”事项,行为主体多为专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内容涵盖专利工作的顶层设计、专利宣传、跨区域专利合作、专利人才培养,以及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各环节。

通过对政府部门提出明确要求,《条例》激励高质量专利创造的导向,推动专利价值实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得到明晰。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做好新修订《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已决定启动《条例》释义项目,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将指导组建专门工作组,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逐条解读,并力争在年底前完成。(刘阳子)